113公共衛生師/公衛師證照考試介紹、考試資格及科目懶人包
活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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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師資格審查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87 期 20210513 衛生勞動篇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衛部醫字第 1101660194 號
主 旨:預告訂定「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草案
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之認定原則草案總說明
應考資格
一、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 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考試時間 110.7.1公告
立法目的重點
「公共衛生師法」109.5.15三讀通過
「專技高考公共衛生師考試規則」109.11.26通過
立法目的
(1)公共衛生學系自民國61年設立,每年畢業生約500名,迄今已培育數萬名公共衛生專業人員,
從事擘劃我國衛生醫療政策、社區衛生服務、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健康保險及衛生教育等工作。
(2)近來新興之公共衛生議題層出不窮,如SARS、禽流感、MERS、新冠肺炎等流行疫情,
及社區職場健康風險、食品安全議題,均嚴重影響國民健康及社會安全。
(3)擬具「公共衛生師法」草案,藉由認定該類人員之公共衛生專長(專業),
並推廣三段五級之公共衛生策略,以因應社會需要、增進全民健康。
立法重點
公共衛生師之定位:非醫事人員,專業不專屬
• 專業: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
• 非專屬:公共衛生師執行之法定業務範圍,以下情形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1. 醫事人員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業務執行。
2. 政府機關(構)自行、委託或補助執行。
3. 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依研究計畫執行。
4. 軍事機關及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部分之執行。
業務範圍以社區、場域為主,有別於醫事人員
•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社區與場域之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社區與場域之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社區與場域之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事務。
公共衛生師有接受政府指定辦理突發緊急或重大 公共衛生事件之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公共衛生師辦理政府指定業務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給與相當之補償。
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遵守專業倫理規範,違反者,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倫理規範,由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定,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應考資格科目
衛生福利部民國110年5月11日 衛部醫字第1101660194號
預告「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草案
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草案總說明公共衛生師法(以下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一九六五三一號令制定公布施行。本法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 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 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 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 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 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 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 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公共衛生 三段五級之觀念,包括健康促進、特殊保護、早期診斷治療、限制失能 及復健,其適用範圍包括個人、社區及場域,且醫學院所屬系所亦多有 修習公共衛生相關課程,另許多醫師、護理師等醫事人員在畢業後長期 致力於公共衛生事務,又國內外公衛人才之養成,並不限於公共衛生學 系,相關科系如衛生教育學系、衛生福利系所、職業安全衛生系所等亦 屬重要人才來源,為鼓勵相關專業人才共同投入公共衛生領域,爰明定 多種應考資格。 為避免應考資格認定爭議,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明定有關第一項第二 款所稱公共衛生學分與第二款、第三款所稱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 所、組、學位學程及第三款所稱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範圍、年資認定,由 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爰擬具「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 款規定之認定原則」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原則訂定依據。(草案第一點) 二、應考資格之公共衛生學分,係指曾修習生物統計學、流行病學、衛 生行政與管理學、環境與職業衛生學、社會行為科學及其他公共衛 生課程之領域,爰就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共衛生學分予以認 定。(草案第二點)
三、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 學位學程名單之認定。(草案第三點、第四點) 四、本法第四條第三款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範圍、年資之認定。(草案 第五點)
詳細草案說明網址,請點選
依公共衛生師法(三讀版)第四條明定公共衛生師應考資格: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1、國內外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國內外醫事或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並曾修習公共衛生18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3、國內外醫事或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相關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依考選部公告的最新消息(109/11/26):全文檢視
公共衛生師考試規則審查通過,預定110年舉辦考試
※應試科目包括
(1)衛生法規及倫理、(2)生物統計學、(3)流行病學
(4)衛生行政與管理、(5)環境與職業衛生、(6)健康社會行為學
※試題題型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以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滿60分為考試及格
※預於110年7月後受理公共衛生師考試報名,並於11月舉辦首次專技人員高考公共衛生師考試
執業範圍
執業範圍
依公共衛生師法(三讀版)第八條定公共衛生師執業,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不在此限:
1、受聘於醫事、健康照護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
2、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規應進用公共衛生師之機關(構)。
業務範圍
公共衛生師之定位為非醫事人員,其服務對象以社區、場域之群體為主,包含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疫病調查及防治、
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等。因此,於執行業務時
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其業務內容詳見公共衛生師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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